东莞公积金翻建自住房提取办理材料
办理材料
1、《房地产权证》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提供其中一种);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3、建房发票原件;
4、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原件(需与公积金账户信息一致);
①配偶,应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②关系证明:指能证明双方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或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使用户口簿作为证明材料的,户主必须为申请人或产权人其中之一。
5、申请人本人名下的提取转账账户原件(符合代办要求的无需提供);
6、权属证书持有人的户口簿原件。
说明:此项业务只能提取到经有关部门批准翻建住房当月申请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但不可超过发票所载支出,且不可超过计算单价2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的预(决)算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