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结婚登记材料
内地居民
㈠双人合照3张 (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㈡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现场填写)
㈢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㈣现役军人需提交现役军人材料原件及复印件3份 (军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军人证(警官证等)、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㈤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❶家庭户口簿提交整本
❷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涉港澳台、华侨、外国人
㈠基本材料
⑴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❶家庭户口簿提交整本
❷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⑵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现场填写)
⑶双方合影3张 (2寸近期半身免冠红底或蓝底照片)
㈡香港
⑴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原件及复印件
⑵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⑶香港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㈢澳门
⑴澳门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⑵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㈣台湾
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有效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⑵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㈤华侨
⑴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⑵华侨婚姻状况证明:
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⑶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的证明:
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与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㈥外国人
⑴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⑵外国人婚姻状况证明:
包括由所在国公证机构出具的、经该国外交机关或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真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⑶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
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本人无配偶证明自认真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