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需要什么证件办理结婚证
再婚办理结婚证需要的证件与首次申领结婚证的证件基本是一样的。
广州市
办理材料
㈠内地居民结婚提交:
⑴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⑵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温馨提示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㈡香港居民提交:
⑴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⑵3张2寸近期半身 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⑶香港居民身份证;
⑷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㈢澳门居民提交:
⑴3张2寸近期半身 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⑵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⑶澳门居民身份证 ;
⑷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㈣台湾居民提交:
⑴3张2寸近期半身 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⑵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⑶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⑷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㈤华侨提交:
⑴本人的有效护照
⑵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⑶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温馨提示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㈥外国人提交:
⑴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⑵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⑶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温馨提示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当事人无配偶声明或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本人无配偶证明”和护照等材料是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翻译成中文。
㈦内地军人提交:
⑴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⑵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温馨提示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深圳市
办理材料
一、内地居民:
1、户口簿;
2、有效身份证;
3、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红底)。
二、涉外:
1、外国人护照;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
3、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红底)。
三、涉港;
1、香港居民身份证;
2、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4、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红底)。
四、涉澳;
1、澳门居民身份证;
2、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3、经澳门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4、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红底)。
五、涉台:
1、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2、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经台湾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4、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红底)。
六、华侨:
1、外国华侨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
3、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红底)。
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准备证件材料,身份证件为双方都需要。
北京市
办理材料
1.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有效的户口簿。
2.有效居民身份证。
3.三张两寸近期免冠合照。
4.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包括服役前领取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按照相关规定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已注销的户口簿或者户口注销证明。
5.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❷香港居民身份证;
❸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6. 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❷澳门居民身份证;
❸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7.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❷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❸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注:台湾居民委托第三人办理的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前款第(三)项声明,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接受。
8.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❶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有效旅行证件;
❷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❸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9. 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❶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❷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注:外国人委托第三人办理的无配偶证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接受。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以上证件、材料原件均需A4纸复印件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