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时间以什么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五条规定: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有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
“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